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劉素娟
被   告  李金翰
被   告  李金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素娟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素娟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378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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