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陳昭悅
被 告 蕭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為原告撤銷之調解事件後免於給
付新臺幣(下同)33,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