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15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被 告 李鳳鳴
訴訟代理人 李泰政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李鳳鳴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李鳳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3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