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6號聲請人 蔡勝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0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九六NX0000000─││1│4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