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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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元裕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附表所載本票1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84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
┌───────────────────────────────────────────┐│本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宏仁 │98年11月18日│30,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