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8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沙鹿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沙鹿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沙鹿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處理土地及房屋變賣事宜較費時,另長期投資所持有台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該公司亦尚在清算中,致無從處理該項股權,故無法於期限內辦妥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規定。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83條、第327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4年1月22日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同2月15日同意就任,另於94年3月2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嗣因無法完成清算,而2次聲請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5年2月14日、94年8月14日等事實,經調取本院94年度司字第80號、94年度聲字第1515號、95年度聲字第297號卷核閱無誤,則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2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碧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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