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
洪國誌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超 律師被告乙○○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被告丁○○○
己○○丙○○同上辛○○同上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8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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