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2年度交訴字第69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5月26日以92年度交訴字第6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86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4月,緩刑4年,於93年8月2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自93年2月29日起至同年3月22日止更犯違反電信法罪,經本院於94年12月5日以94年度士簡字第54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5年1月16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