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93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英┌───────────────────────────────────────────────────────┐│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9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張 廖富洋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5年9月8日│100,000元│CK四九三三一七│││││社文昌分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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