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8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林清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及其中①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肆拾萬陸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