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901號債權人 陳宣娟 代理人 陳志源 債務人 鍾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6年度促字第1901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本票號碼││││(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001│94年7月23日│250,000元│95年1月1日│CH427626│├──┼──────┼───────┼──────┼───────┤│002│94年7月23日│250,000元│95年7月1日│CH427627│├──┼──────┼───────┼──────┼───────┤│003│94年7月23日│198,000元│95年12月1日│CH42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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