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四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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