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二二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人,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律師 林根煌 為上訴人甲○○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上訴人以其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審查其所提出之證件,可認為真實。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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