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金源 右聲請人因聲明繼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明繼承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聲明繼承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