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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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0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送達代收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參加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以「收納盒的抽屜改良(二)」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第三人即參加人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以(八九)智專三(一)○五○一七字第○八九八九○○一五三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金本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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