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劉鈺華
原   告  黎玉良
原   告  胡花菊
原   告  梁玉泉
原   告  胡麗琼
被   告  范氏垂蘭
被   告  李光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胡花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
繳裁判費2,430元。原告胡麗琼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1,850元
,應繳裁判費6,390元。原告劉鈺華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
0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原告黎玉良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348,100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原告梁玉泉起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360,000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