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525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93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