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陳虹縈陳文貞
       陳兆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虹縈即陳文貞(下稱陳虹
縈)之債權人,相對人陳虹縈為被繼承人 陳賴麗雪 之繼承人
,未辦理拋棄繼承,陳虹縈明知聲請人對其有債權,竟將被
繼承人之遺產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
巷○○號4樓之4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無償登記於相對人陳兆挺名下,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
定,請求撤銷陳虹縈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物
權行為,並請求相對人陳兆挺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全體
繼承人所有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陳虹縈雖設籍臺北市○○區○○○路○段○○○
巷○○號4樓之4,惟其已遷出國外,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按,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或於
外國為送達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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