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岡山帝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王苡瑄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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