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岡山帝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王苡瑄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