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救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顏正義
代 理 人  陳富勇 律師
相 對 人  許子宸
法定代理人  許德信
相 對 人  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除每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年金7,200
元,無其他收入及財產,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許聲請人法律扶助,爰依法聲
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2年度雄補字第1590
號損害賠償事件,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
請法律扶助獲准,業據提出聲請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高雄分會審查表等件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
所得資料及勞保資料,可知聲請人確無工作,且於101年度
無任何所得及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釋明其為無資力之人
乙節,應堪認定。而聲請人所為請求,由形式審查非顯無勝
訴之望,亦經本院調閱102年度雄補字第1590號民事卷宗查
核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由,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