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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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紀慧娟 (原名: 李紀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張弼惠
陳幸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莫兆鴻代理人 何新台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奕恩
劉立崴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添財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賴曉秋
朱逸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呂立全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洪堉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 賴證安 相對人即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紀慧娟(原名:李紀慧娟)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觀諸消債條例第133條之立法目的在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以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又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3號裁定認定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而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在案;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再次聲請清算免責,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認定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雖繼續清償債務,惟並未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最低總額,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賴證安、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富資融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豪公司)之受償金額亦尚未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因此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已於110年3月間向債權人聯邦銀行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187元、賴證安清償2萬4,336元、怡富資融公司清償7,277元、中華電信清償321元、億豪公司清償2,236元,共計清償4萬4,357元,清償之金額已達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101年10月30日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更生,經新北地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裁定移送本院後,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裁定自102年6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更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裁定認可,於103年1月22日確定;嗣因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遭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等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薪資,聲請人遂於106年4月13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於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裁定自106年10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聲請人名下有股票、存款及機車,其中股票及機車價值甚微,司法事務官認無分配實益,存款部分經聲請人自行提出等值現金1萬102元到院供作分配,本院並按債權人債權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作成分配表,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6月28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復經本院於107年11月23日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3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而為不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再於109年12月21日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經本院於110年2月3日以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認定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雖繼續清償債務,惟並未達第133條所定之最低總額,債權人聯邦銀行、賴證安、怡富資融公司、中華電信、億豪公司之受償金額亦尚未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要件不符,而不予免責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歷次消債案卷查核無訛。從而,聲請人前業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認定不應予免責確定,則其再依同條例第141條聲請本件免責,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於裁定不應予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是否已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及各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二)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以書面表示意見,並定於110年4月19日上午11時40分到場陳述意見,而債權人中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中華電信、聯邦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賴證安、怡富資融公司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不同意聲請人免責。其中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表示聲請人受清算不免責確定後,迄今僅清償4,756元,請本院審查聲請人之還款比例是否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載之情事,並依職權予以裁定;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表示聲請人自107年12月17日不免責確定後迄今僅清償6,806元,未清償全部金額,依法應不予免責;債權人中華電信表示確已收訖聲請人具狀所述之匯款;債權人億豪公司表示確已收受聲請人所寄送之郵政匯票,惟不同意聲請人免責;債權人聯邦銀行表示尚未有聲請人所述1萬187元入帳;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表示聲請人自107年12月17日受不免責裁定確定起迄今,共計清償1萬6,731元,另請本院審酌聲請人是否清償各債權人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所定應償還數額後依法裁定;債權人臺灣銀行表示於109年12月28日收訖聲請人郵政匯票638元乙張,然聲請人於該行之就學貸款保證債務業於107年7月2日全數清償,該行已返還聲請人前開郵政匯票款項,而聲請人是否免責尚請本院依職權調查審酌定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自本院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後,其獲清償金額為1萬2,001元,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惟各普通債權人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仍屬未知,自不應准予聲請人免責之聲請;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於109年12月24日受償3,084元,惟不同意免責;債權人花旗銀行表示聲請人與其之債務已結清;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表示聲請人未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清償總額達債權額百分之20以上,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二資管公司)表示自本院裁定不免責迄今共計受償112元,惟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並未主動聯繫清償債務,卻逕於109年12月25日匯款112元,即以已達清償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向本院請求予以免責,顯見聲請人除無積極清償債務之誠意外,並確實有能力一次清償債務而不為,僅欲藉由消債條例脫免應負之清償責任,故應予不免責裁定;債權人土地銀行表示依本院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附表所示,其未受清償匯款,且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99年10月30日起至101年10月29日止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33萬584元(計算式:81萬2,360元-48萬1,776元=33萬584元),此經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3號確定裁定認定在案。又本件債權人於上開清算程序中僅獲1萬102元得以分配,業如前述,扣除聲請人應繳納之郵務送達費4,099元後(見司執消債清卷二第72頁),實際受分配金額計6,003元(各債權人受分配之數額如附表(B)欄所示),另債權人依更生方案已受償之總金額為23萬8,430元(各債權人受償之數額如附表(A)欄所示),而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債務,各債權人分別受償之金額如附表(E)所示等情,業經本院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認定在案。聲請人再於本院駁回其前次免責聲請後,繼續清償債務,原先尚未達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應受分配金額之債權人聯邦銀行、賴證安、怡富資融公司、中華電信、億豪公司分別受償之金額如附表(F)所示,雖債權人賴證安、怡富資融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債權人聯邦銀行表示尚未有聲請人所述1萬187元入帳等語(見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卷第113頁),然有聲請人提出郵政匯票在卷為證(見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卷第95至97頁),且為債權人中華電信、億豪公司所不爭執(見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卷第107、111頁),堪認聲請人所述屬實。再依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清算事件程序製作已確定之債權表(見司執消債清卷二第72至73頁),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如附表所示,觀諸附表「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按債權比例計算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欄(C)及「各債權人共計已受償金額」欄(G)所示金額,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故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於法自屬有據。
(四)至債權人中信銀行表示聲請人未清償全部金額,依法應不予免責;債權人日盛銀行表示聲請人未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清償總額達債權額百分之20以上,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管公司表示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並未主動聯繫清償債務,卻逕於109年12月25日匯款112元,即以已達清償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向本院請求予以免責,顯見聲請人除無積極清償債務之誠意外,並確實有能力一次清償債務而不為,僅欲藉由消債條例脫免應負之清償責任,故應予不免責裁定云云。惟按「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照)。據此,本件聲請人前因構成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人於符合清償債權人金額達同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之要件,即得聲請免責。再者,該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鼓勵聲請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是縱聲請人清償之金額未合於債權人主觀上之期待,其依法自得聲請免責,且於合於法定要件後,仍應予免責。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原則上僅就其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是債權人所執前開主張,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編號普通債權人債權總額(新臺幣)債權比例(四捨五入至百分比之小數點第四位)依更生方案受償金額(新臺幣)(A)清算分配受償金額(新臺幣)(B)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按債權比例計算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C)聲請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D)(即C-B-A)聲請人自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新臺幣)(E)聲請人自前次駁回免責聲請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新臺幣)(F)各債權人共計已受償金額(新臺幣)(G)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萬4,079元2.4457%7,129元147元8,085元8092,102元0元9,378元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萬9,939元5.5178%1萬5,829元331元1萬8,241元2,0814,756元0元2萬916元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萬4,129元19.3978%5萬4,675元1,164元6萬4,126元8,287元1萬6,731元0元7萬2,570元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萬9,811元2.9529%6,009元177元9,762元3,576元2,541元0元8,727元(花旗銀行具狀陳報債務已結清)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萬8,328元8.0484%9,001元484元2萬6,607元1萬7,122元6,935元1萬187元2萬6,607元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萬6,281元13.9212%4萬343元836元4萬6,021元4,842元1萬2,001元0元5萬3,180元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萬1,618元3.5798%1萬1,558元215元1萬1,834元61元3,084元0元1萬4,857元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3萬4,642元8.5671%2萬851元514元2萬8,321元6,956元7,383元0元2萬8,748元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萬697元7.8980%2萬1,731元474元2萬6,109元3,904元6,806元0元2萬9,011元10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63萬2,885元12.4746%4萬2,885元749元4萬1,239元0元1萬743元0元5萬4,377元1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萬7,549元0.7401%7,956元44元2,447元0元0元0元8,000元1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元0%0元0元0元0元0元0元0元13賴證安51萬7,737元10.2049%0元613元3萬3,736元3萬3,123元8,787元2萬4,336元3萬3,736元14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5萬4,676元3.0488%0元183元1萬79元9,896元2,619元7,277元1萬79元15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6,767元0.1333%0元8元441元433元112元321元441元16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4萬7,473元0.9357%0元56元3,093元3,037元801元2,236元3,093元1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794元0.1339%463元8元443元0元112元0元583元總計507萬3,405元100%23萬8,430元6,003元33萬584元9萬4,127元8萬5,513元37萬4,3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