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李艾倫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1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