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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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3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郭蔧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11月8日執行羈押(本院卷53頁),至97年2月7日第1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7年4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亦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