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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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勞上字第五號),提起一部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就原判決駁回其「附帶上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其中請求被上訴人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月按新台幣十三萬一千八百八十二元計付薪資本息部分,核屬訴之擴張,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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