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馬蕙梅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