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李連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捌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玖萬叁仟玖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捌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捌萬壹仟捌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