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五日內陳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案號,並提出執行名義及執行名義之聲請狀或起訴狀影本到院,且將繕本自行送被告訴訟代理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