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一○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蔡守訓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俊琇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一○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蔡守訓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