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一號
原告長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冠藍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