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 陳欣儀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 律師複代理人 劉大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