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除字第二四六0號
聲請人 王素鈺 右聲請人請求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附表一之記戴,應更正為如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F0~T48附表一┌─┬───────────┬─────────┬───────────────┬───────┬──────┤│編│股票發行公司│股東姓名│股票號碼│股數│股票張數││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王素鈺│七八─ND─0000000─八│貳佰壹拾股│壹│││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股票發行公司│股東姓名│股票號碼│股數│股票張數││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王素鈺│七八─NX─0000000─八│貳佰壹拾股│壹│││股份有限公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