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1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崔子駿 即億代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54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