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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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聰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其對本院就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