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遭搶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台灣銀行小│000-00000000│16,816元│98年11月5日│AB0000000│││││港分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