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29號
原 告 石陞福
訴訟代理人 石陞祿
前原告與被告 葉美吟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3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