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司雄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福來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載亞苓 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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