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乙○○○
58歲民甲○○54歲民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乙○○○、甲○○對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四號被告丙○○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