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5號上訴人乙○○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425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