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68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之1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①債務人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②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應補正交易及繳款明細表,證明有借款事實」,該通知已於95年8月11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無債權人請求金額65,610元之證據,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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