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蔡思慧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