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778號
原   告  黃郁勝
訴訟代理人  丁佳禎
被   告  顏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其差額,此裁定
已於108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
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之
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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