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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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2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黃財發
被   告  林復華 律師即 吳昆山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昆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96,929元,及自95年1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昆山之遺產範圍內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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