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建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號上訴人 蔡國器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 律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