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6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自首五件竊盜案件,足認有改過之心。又被告係單親家庭,母親患有癲癇且無工作能力,家裡完全無經濟來源,懇予交保云云。
三、本院查:被告甲○○6次侵入被害人乙○○、 林世志 之住處行竊,犯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寶花
Q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