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810號
原告 陳文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810號
原告 陳文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