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4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院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出庭,具保人亦未為之,而被告目前又無在監憑,堪認具保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1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旭淑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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