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鉅偉粉末冶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苡禎 訴訟代理人 徐偵文 送達代收人 黃少臻 被告源泰砂石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淑齡 訴訟代理人 何兆相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泰砂石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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