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移調字第11號民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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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移調字第11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移調字第11號聲請人 王義朝
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杰祐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審移調字第1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於
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如下: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書記官陳家宏調解委員曾弘光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王義朝聲請人代理人黃耀平律師相對人代理人蔡杰祐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13855號債權憑證
(原執行名義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7522號確定民事裁定)如執行名義內容(如附件)所載之本票債權、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均不存在。
二、相對人同意不再持上開執行名義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程序。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王義朝聲請人代理人黃耀平律師相對人代理人蔡杰祐
調解委員曾弘光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陳家宏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林志衡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移調 字第 11 號調解筆錄(113.02.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訴 字第 14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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