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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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 林賜玉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被告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光宏 被告 李維剛 被告 巫昇峰 訴訟代理人 王亞愔 被告 張慧婷 被告 包建萍 被告 陳汝煌 前列張慧婷、包建萍、陳汝煌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複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被告 吳以幸 被告北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申鈞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被告 陳雅玲 被告 劉靜怡 前列李維剛、劉靜怡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松霖 律師被告 詹錦梅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逸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2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563號裁定參照)。又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被告徐光宏為董事,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被上訴人徐光宏擔任董事長,並為變更登記。然原告否認徐光宏為宏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以上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其決議方法、內容等違反法令及章程為由,主張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起訴請求確認上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嗣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確認宏將公司於111年12月21日董事會所為徐光宏當選董事長之決議無效,有原告陳報上開士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影本可稽,是徐光宏是否為宏將公司之董事長,得否代理宏將公司為本件訴訟行為存有爭議。經審酌宏將公司與其他共同被告間於本件訴訟性質上須合一確定,又關於宏將公司是否經合法代理乃本件裁判先決要件,為避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於原告與宏將公司等人間上開士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訴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丁瑞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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