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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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于珍上訴人即被告胡世雄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蘇勝嘉 律師被告 黃添財 上列被告違反水利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書第23頁第20、21行及第24頁最後1行數字「8.544」公頃有誤,均應更正為「9.54」公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第23頁第20、21行及第24頁最後1行數字9.96-0.42=「8.544」公頃有誤算,均應更正為「9.54」公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福連